簿冊保管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4-司司-42-20250205-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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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徐嘉玉即達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達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嘉玉為達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達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達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 股東會選任其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身分證影本、同意書、簿冊及文件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60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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