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司司-66-20250214-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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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66號 聲 請 人 LINDA CHOU即美商帝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余景仁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美商帝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余景仁為美商帝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 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帝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美商帝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美商帝思公司)清算人,美商帝思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並經其總公司董事會指定余景仁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 此聲請指定余景仁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總公司董事同意書、保存人身分證、就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757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