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司司-85-20250318-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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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徐嘉玉即達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達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徐嘉玉為達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達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達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承認證明,並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清算核定清算稅額,向本院聲報在案,茲達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徐嘉玉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徐嘉玉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簿冊文件保管清單、股東臨時會決議、身分證等件影本及保存人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5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