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DV-114-司執救-7-20250224-1

字號

司執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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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救字第7號 債 權 人 馮惟玲 代 理 人 賴建豪律師 債 務 人 康秀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114年度司執字第38531號 ),債權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依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 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正本,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然因債權人無力支出執行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經查,兩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移送至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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