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4-司執-12229-20250120-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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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14年1月17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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