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司執-22030-20250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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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0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慶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榮 債 務 人 廖崇賀 涂瑜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廖崇賀、涂瑜玲住所分 別係在雲林縣崙背鄉、桃園市觀音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本院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至前開法院中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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