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司家催-26-20250327-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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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捷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捷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3樓、民國107年7月13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 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捷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捷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4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捷蘭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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