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4-司家催-35-20250326-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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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以達律師(即被繼承人羅彬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羅彬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羅彬(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民國112年1月22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 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羅彬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 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羅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17 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羅彬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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