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DV-114-司家催-8-20250207-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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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曉春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曉春(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2樓、民國112年12月6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 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曉春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曉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94 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曉春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