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司拍-28-2025032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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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鄭碧桃 相 對 人 沈月碧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未繳納裁判費 ,亦未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文件,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正,經聲請人於同年1月23日收受通知,聲請人迄未遵期繳納裁判費,亦未具狀補正,有本院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