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司拍-81-20250312-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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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劉美秀 相 對 人 劉岳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 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