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司票-1508-2025020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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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楊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虞仁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票兩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 、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陳報狀載退票日為111年2月13日,未臻明確,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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