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司票-1508-2025020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楊順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虞仁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票兩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 、月、日表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陳報狀載退票日為111年2月13日,未臻明確,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