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V-114-司票-1698-2025011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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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豪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坤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 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