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V-114-司票-1784-20250117-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威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 1,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為主)(因 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