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司票-2128-2025012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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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怡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范怡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范怡雯系統顯示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