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4-司票-2154-2025012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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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黃信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榮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具狀陳報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 月17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OOO年O月O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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