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票-2186-2025030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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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86號 聲 請 人 王柏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承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承澤核發本票裁定,惟依聲請人 陳報之身分證字號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與相對人姓名不符。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 補正相對人謝承澤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14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