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V-114-司票-2197-2025012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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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9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佳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裁判費(按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相關修正條文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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