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票-2197-202501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97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佳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裁判費(按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相關修正條文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