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司票-2898-202502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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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98號 聲 請 人 王天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家怡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家怡(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楊家怡系統顯示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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