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司票-3018-202502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18號 聲 請 人 廖淯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拾伍嚴選有限公司、呂宇晟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呂宇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 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