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票-3018-2025021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18號
聲 請 人 廖淯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拾伍嚴選有限公司、呂宇晟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呂宇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
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