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票-3054-2025021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聲 請 人 吳長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明賢、羅秋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羅秋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
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