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司票-3081-2025030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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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81號 聲 請 人 張文陽 相 對 人 雅太宇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銘 相 對 人 張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308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8月5日 5,000,000元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6日 CH 0000000 002 113年8月5日 3,400,000元 114年2月5日 114年2月6日 CH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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