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4-司票-3278-202502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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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7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奇發、周宥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宥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 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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