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4-司票-348-2025010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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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OZUM, KATRINA VALENCIANO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250 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修正條文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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