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司票-3648-202502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48號 聲 請 人 曾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沛蓁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7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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