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司票-4221-2025031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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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21號 聲 請 人 張弘林 相 對 人 胡家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就請求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422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3年12月19日 334,000元 334,000元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TH0000000 002 113年12月21日 340,000元 340,000元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TH0000000 003 114年1月10日 232,800元 232,800元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TH0000000 004 114年1月13日 188,400元 188,400元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TH0000000 005 114年1月14日 191,850元 150,999元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13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