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4-司票-4372-20250326-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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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72號 聲 請 人 陳進丁 相 對 人 石俞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4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437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05年7月1日 300,000元 105年9月20日 TH NO 086304 2 105年7月1日 50,000元 105年10月20日 TH NO 086305 3 105年7月1日 50,000元 105年11月20日 TH NO 086306 4 105年7月1日 50,000元 105年12月20日 TH NO 086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