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票-4374-202503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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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聲 請 人 陳美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如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因 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行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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