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票-4374-20250324-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聲 請 人 陳美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如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簡如珊為相對人?抑以佳品室內裝修有限公
司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位及聲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