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司票-4374-2025032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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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374號 聲 請 人 陳美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如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簡如珊為相對人?抑以佳品室內裝修有限公 司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位及聲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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