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票-4518-202503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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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1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梁名傑、童美蘭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