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司票-4526-2025032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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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26號 聲 請 人 王依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聖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逾期仍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