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票-4527-202503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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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27號 聲 請 人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按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二、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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