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票-4527-202503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27號
聲 請 人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按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二、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