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司票-4529-2025032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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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29號 聲 請 人 吳駿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鐤有限公司、杜雲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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