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票-4608-2025030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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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08號 聲 請 人 陳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美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