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4-司票-466-202501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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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中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中智簽發之本票, 面額新臺幣189,540元,到期日未載,詎於113年11月18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外,其餘110,565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金額」,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 所明定。經查聲請人提出本票正本,未記載票面金額,為無效之本票,不得據此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