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4-司票-509-202501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皓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250 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修正條文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