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4-司票-525-202501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志明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補繳聲請費新 臺幣2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