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4-司票-5277-202503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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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77號 聲 請 人 何姿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澤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查系爭本票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式,依上開規定,應自提示日起按年息6%計算,超過此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