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4-司票-5283-202503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83號 聲 請 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4日聲請狀 訴訟標的金額記載新臺幣柒仟元整,惟聲請事項壹、第一行記載新臺幣肆萬元,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三、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0紙。 四、請陳明系爭本票10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並製作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