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4-司票-5295-202503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95號 聲 請 人 張莉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閎(原名劉明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本票正本4紙。 三、陳報4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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