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票-5544-20250324-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44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AEWDEE KOMET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KAEWDEE KOMET身分之釋明文件(如
工作證、居留證、護照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