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司票-5544-2025032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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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44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AEWDEE KOMET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KAEWDEE KOMET身分之釋明文件(如 工作證、居留證、護照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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