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4-司票-5554-202503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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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54號 聲 請 人 林凱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見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為主)(因聲 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到期日起,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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