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司票-5744-202503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44號 聲 請 人 王玉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 年1月23日向臺中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