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司票-5744-202503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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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44號 聲 請 人 王玉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 年1月23日向臺中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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