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司票-5888-20250313-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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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888號 聲 請 人 黃宏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王月嬌、何婉華、何明晉、范明慧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 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並為本票所準用。請陳明提示日為何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利息之約定利率為何?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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