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司票-6343-202503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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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43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達發有限公司、劉佳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駿達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謝才木」,聲 請人民國114年3月18日聲請狀誤繕為謝材木,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駿達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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