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票-6388-202503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8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永承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發票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聲請狀
所載之發票日與本票影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