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司票-6477-202503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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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7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巫言啟、梁銘傑( 原名梁名傑)、童美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按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查相對人巫言啟 非發票人,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