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司票-6493-202503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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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9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王怡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勝石材企業有限公司、邱勝美、杜銘輝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臺勝石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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