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4-司票-654-202501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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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全即承峻消防工程行、陳俊男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俊全即承峻消防工程行之歷年來商業登記資 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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