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司票-654-20250220-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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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全即承峻消防工程行、陳俊全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俊全即承峻消防工程行之「歷次」商業登記 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4日陳報狀所附之商業登記抄本非本院於114年1月8日命聲請人補正之歷年商業登記資料,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